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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组织法》的规定,复兴区人大常委会由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4人、委员14人组成。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止。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消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10、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11、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2、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3、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消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消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5、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6、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17、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8、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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