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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人大简介
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复兴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区人大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每届任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部分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咱1980年10月设立以来,已经历了八届。一至四届每届任期3年,五至八届每届任期5年。2007年8月召开复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复兴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八届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 复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区域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