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43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名称: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复政办规〔2024〕1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7日

效力状态:有效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复政办20241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对口有关单位,区政府有关部门,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使用,保障乡村振兴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质量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复兴区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和农村社区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街道及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或外来投资者进行投资,开展各项建设所使用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性建设用地三类。

第四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规模,促进节约集约利用。没有乡)、街道村庄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拟建用途纳入村庄规划出具地块情况说明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重点用于发展都市休闲农业和文旅康养产业,包括文体、旅游、康养、农产品及手工艺品精深加工、高效特色种植、休闲农业、服务业等。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以村为单位,定期向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小组对建设项目研究同意,并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农业农村、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后,提交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文件予以认可。

第七条 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以下简称“集体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召开集体成员(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集体成员(成员代表)参加,须经参会集体成员(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集体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街道应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应统一管理,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应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交易平台等进行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条 经公开交易,竞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投资人应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主体签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一式份,竞得人和出租主体各执一份,报所在乡(镇)、街道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区农业农村局各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确保投资人权益在合法合规条件下得到保障。例如厂房、设备等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租人未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视情况确定出租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每亩。

本办法实行前签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在2024年年底前,参照本办法修改到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核表

 

 

 

 

 

 

 

 

 

 

 

 

附件

复兴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核表

编号:                   年    

项目名称

 

 

公司名称

 

建设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或街道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小组意见

 

 

 

乡(镇)或街道

 月  日(代章)

区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复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