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鉴于我区已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为巩固治理成果,防止散煤复烧,现就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复兴区全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歼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原煤散烧。
(三)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用清洁能源和治理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区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复兴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