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层级 | 实施机关 | 监管主体 | 事项备注 |
民政领域(2项) | |||||||
1 | 省民政厅 | 慈善组织公开 募捐资格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省级、 市级、县级 |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民政厅;市级、县级民政部门 | |
2 | 省民政厅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 省级、 市级、县级 |
省有关部门;市级、县级有关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省有关部门;市级、县级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