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614

发布机构: 复兴区民政局

名称: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文号:

主题分类:司法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效力状态: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民政领域(3项)
1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民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