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956

发布机构: 复兴区行政审批局

名称: 复兴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效力状态:

复兴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复兴区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工作中涉及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切实提高委托咨询评估的质量与效率,确保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特制定《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委托咨询评估在审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共同推动行政审批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复兴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27日

 

复兴区行政审批局

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复兴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委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230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审批局委托咨询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概算的评估;

(二)需开展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三)需开展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咨询评估服务;

(五)排污许可咨询评估服务;

(六)防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咨询评估服务;

(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咨询评估服务;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及其他水利方面事项咨询评估服务。

(九)其他需开展咨询评估的事项;

评估内容根据区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和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市场服务股负责评估机构日常管理,负责委托评估任务的委托、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区行政审批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选定评估机构,并与中标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第五条 评估费用依合同约定执行。

市场服务股电话通知评估机构固定联络人。中标评估机构应将固定联络人员报市场服务股备案。

第六条 确定评估机构规则如下:

(一)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确定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出现回避情形的,或者出现违反规定及其他

原因不能承担评估工作时,可根据项目情况,经市场服务股主管领导批准,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中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按照其他两个评估机构中标价格低值计算。

(三)同一建设单位或同一编制机构申请多个同类项目或属于“多评合一”的项目,为提高效率可由一家中标评估机构统一评估。评估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优惠折价计算;

(四)对省区重点项目或特别重要、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经市场服务股主管领导研究批准后,可以通过指定方式在中标单位中确定评估机构;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经局务会批准后,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补充评价;

(六)为了保证评估的公平、公正性,提高评估效率,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评估的同时,有权随机对10%评估任务进行调整,经市场服务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其他具有相应能力中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按照其两个评估机构中标价格低值计算。

(七)特殊情况下,经局务会批准,可以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未中标评估机构承担委托评估任务,或者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技术审查工作,确保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评估机构接到委托评估任务后,应在4个小时内与市场服务股对接相关工作。主动进行回避关系审查,如存在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承担行业(部门)审查的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以及其他需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回避申请。

第八条 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技术评估方案。技术评估方案经市场服务股确认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估工作中,对需开展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的,由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召开。评估机构、评审专家、项目单位、相应技术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等有关单位参加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区行政审批局审批科室可视情况列席。

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会议通知后按照要求提供技术评估专家评审会所需材料。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在省、市专家库中由评估机构抽取专家,专家数量一般为奇数。专家选取应当遵守回避原则。参与评审投资项目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参与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涉及重大项目的不少于5人;参与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参加排污许可现场核查的专家一般不少于1名;参与评审水利事项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涉及重大项目的不少于5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专家库内专家无法满足评审需要,经市场服务股主管领导同意,市场服务股可以邀请满足评审需要的专家参加评审;或者由评估机构向区行政审批局书面推荐具有相应能力的专家若干名(应多于所缺专家数量),经市场服务股审查,主管领导同意后,从推荐专家中选取相应专家参加评审。参加评审的库外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纳入区行政审批局专家库。

第十一条 选取流程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中介超市平台选取中介机构。选取方式有三种(邀请选取、竞价选取、均价选取),主要采取竞价选取方式,复兴区行政审批局确定中介服务项目初始报价最高报价和最低限价。在报名参与比选且符合条件中,通过平台竞价方式根据项目情况,依据最低的3个报价自动筛选所有评估机构,随机或自主选取1家评分高、服务优,报价低的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选取的专家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回避。

(一)与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的;

(二)已参与过该项目单位本次申请事项申报材料的制作、咨询论证、推荐供应商等相关工作;

(三)近3年内与该项目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专家存在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与该项目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担任顾问、董事、监事,或者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该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及其他可能影响委托评估公平、公正进行情形的;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一)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市场服务股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评估方案、专家评审会议情况或评审专家变更报告、审查意见(含专家评审会审查意见)、项目单位需修改报告的有关情况报告、评估工作延期申请报告以及其他影响评估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评估机构按规定时限向市场服务股报送成果文件、评审后的相关报告及其附件各2份。评估成果文件上按照相关规定加盖咨询单位公章、咨询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评估成果质量由评估单位终身负责。

(三)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区行政审批局。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临近3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场服务股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市场服务股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

(四)为保证委托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评估机构不得与项目单位私下接触。评估机构如需要与项目单位当面沟通情况的,应在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市场服务股统一安排。

(五)为防止环评编制文件弄虚作假,杜绝“高产”环评编制机构和主编人员现象,评估机构要在评估评审会前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机构和主编人员的身份、信用信息;为确保环评编制文件质量可靠、信息真实,对于环评文件主编人员不能到会,或者不熟悉环评文件内容和编制情况的,评估机构应暂停评估工作,并向区行政审批局书面说明情况。其他评估事项,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市场服务股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成果文件后。市场服务股应及时审查评估结果,对有疑问,不完善或存在问题的,应在收到成果文件2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送市场服务股,由市场服务股督促评估机构复核。未在时限内提出意见的,市场服务股及时进行验收。

审批各科室参照评估成果文件依法开展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在以下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一)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评估时限15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评估时限为20日;

(三)排污许可咨询评估服务时限10日;

(四)水利事项评估服务评估时限30日。

评估时限自委托之日起至提交评估成果文件止。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评估时限少于以上时限的,从其规定。评估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项目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委托评估时限(环评评估服务除外)。修改时限一般不超过10日。项目单位如不能在时限内完成修改的,需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市场服务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时限,延长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5日。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验收后,咨询评估费用由区行政审批局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结算。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被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开展评估服务评价工作,每季度对评估机构进行一次评价。对连续2次评价排名最后的暂停委托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拟以局红头名义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