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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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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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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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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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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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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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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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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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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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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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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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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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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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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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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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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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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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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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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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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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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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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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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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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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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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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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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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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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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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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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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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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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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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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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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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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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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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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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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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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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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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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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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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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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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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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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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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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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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四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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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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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五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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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六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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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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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七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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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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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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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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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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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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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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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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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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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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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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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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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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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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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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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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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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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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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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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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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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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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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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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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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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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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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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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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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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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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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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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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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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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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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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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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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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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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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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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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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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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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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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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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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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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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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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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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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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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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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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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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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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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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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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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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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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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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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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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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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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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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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2016年6月3日公布,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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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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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造成损失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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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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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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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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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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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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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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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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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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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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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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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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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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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的处罚罚 |
应急 管理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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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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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未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未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的;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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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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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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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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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以及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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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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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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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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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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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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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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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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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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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的,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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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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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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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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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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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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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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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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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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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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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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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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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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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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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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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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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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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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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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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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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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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作业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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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5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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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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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罚 |
应急 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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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强制 |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
应急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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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监督 |
对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应急 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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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监督 |
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 |
应急 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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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监督 |
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跟踪监督 |
应急 管理局 |
1、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第二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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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监督 |
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应急 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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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其他类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审核备案 |
应急 管理局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8〕73号)第二部分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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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其他类 |
依法组织、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应急 管理局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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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其他类 |
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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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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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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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负责法制的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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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拟订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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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负责法制的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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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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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负责法制的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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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相关经济政策;承担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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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负责法制的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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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督实施地方性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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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负责法制的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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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级相关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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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负责法制的部门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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