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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财政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处罚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

财政局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举报案件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查处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或实施案件调查,固定有关证据,形成调查结论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调查结论等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送达监督、查处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查处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

检查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

财政局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1检查责任: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

检查

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

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

1检查责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裁决

对供应商投诉处理   裁决

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