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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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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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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或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发展和改革局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散装水泥生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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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供能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或者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
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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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样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样品的处罚 |
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被监察单位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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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粮油仓储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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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临时价格补贴给付 |
发展和改革局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河北省发改委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 |
1、组织阶段责任:根据省统一启动要求或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提供的价格指数变动的资料,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请市政府启动补贴给付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联动机制启动(中止)临界条件的,不启动发放(中止)临时价格补贴;2、对发放主体不按时、超范围、超标准、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程序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违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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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
1、检查责任: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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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
1、检查责任: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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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收购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的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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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宣传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告知粮食企业应提供的统计资料。 |
1、《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二)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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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检查 |
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1、《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设区市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
1、《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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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食盐、食糖、救灾物资库存的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职责所涉及的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储备情况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对职责所涉及的事项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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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粮食库存的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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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夏粮收购的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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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秋粮收购的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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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的监督检查 |
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邯办字﹝2019﹞42号)第七条(三十一)物资储备和安全仓储处。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对职责所涉及的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物资承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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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价格认定 |
发展和改革局 |
1、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全文) |
1、审查责任: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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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 |
发展和改革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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