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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初审

教育体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步审查责任:组织局法安科、社会力量办相关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依次由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
3、事后监管责任:由局法安科、社会力量办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分别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导学校加强管理、定期自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初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通过初审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初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通过初审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发生校车安全责任事故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校车许可初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检查

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教育体育局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2、《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3、《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1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权限分别对区属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区属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检查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度检查

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

行政

检查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进一步加强师德教育,规范从教行为,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健全师德各项制度,警示一批师德失范人员,树培一批师德楷模典型,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1、全面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2、建立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3、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4、宣传弘扬正面典型。

将师德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各类评先评优和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重要依据,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5

行政

检查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教育体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

行政

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负责核查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各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注册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初审系统中进行确认操作。在教师定期注册终审合格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学家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7

行政

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教育体育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审核: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2、审批: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批准、公布、存档。
3、颁发证书: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2、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行政

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教育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1、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

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教育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确认: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3、颁发证书: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运动员体育锻炼,造成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失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

奖励

系统教职工年度考核及嘉奖、记功审核上报

教育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第七章

1、受理责任: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关于开展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系统实际,按时按要求通知安排到所辖各单位。
2、审查责任:对各单位量化测评后上报的考核结果、推荐嘉奖和记功名单、公示情况,以及推荐上报人员受处分情况进行审查。
3、研究上报责任:对审查情况提交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受理不符合推荐嘉奖记功条件的人员并通过审查;
2、向考核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

奖励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奖励

教育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1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省、市表彰评选工作通知,科学制定表彰奖励评选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规定的评选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组织进行审核,对审核无问题人员提请局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或教体局党组研究决定,以区委、区政府或教体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

奖励

特级教师

推荐

教育体育局

【规范性文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1、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市、省教育行政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3、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1、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13

行政

奖励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教育体育局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

行政

奖励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教育体育局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 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各级政府研究决定,以各级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 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

其他类

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

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1、受理责任: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按时按要求安排布置工作。
2、审核责任:对各单位上报的中小学学籍信息实施常态化管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操作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
2、未按时按要求进行学籍管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类

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和管理

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4]7号)

1、审查责任:对各单位上报的科研项目、成果进行审查。
2、研究上报责任:对审查的情况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并按时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受理不符合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并通过审核;
2、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类

义务段教育(含特教)入学与注册办理

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6条: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按时按要求安排布置工作。
2、审查责任:对各单位上报的学生信息进行审核。
3、按时按要求对学生入学进行注册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操作不符合入学和注册办理规定的;
2、未按时按要求进行入学与注册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类

义务教育(含特教)转学

办理

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 二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1、受理责任: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按时按要求安排布置工作。
2、审查责任:对各单位上报的学生转学信息进行审核。
3、按时按要求对学生转学进行转学办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操作不符合转学办理规定的;
2、未按时按要求进行转学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类

全区师范类毕业生报到和档案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局

1、《中共邯郸市复兴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邯郸市复兴区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复办字[2019]24号)
2、邯郸市教育局工作要求

1、受理报到责任:按照要求接收师范类毕业生在报到期内的报到,并建立台账。
2、档案管理责任:按照要求接收师范类毕业生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受理师范类毕业生报到的;
2、不接收档案存放管理的;
3、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
4、违规收取档案管理费用的。

 

20

其他类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在编在岗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行政监督

21

其他类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

审查

教育体育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

1、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 程开展活动;
3、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4、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5、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6、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7、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2

其他类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

批准

教育体育局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3

其他类

公共体育-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

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1、依法、依规做好大型活动的申报和安保工作。
2、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及应急预案。
3、检查验收赛事活动场馆、场地设置和各类设备器材,做好赛事活动线路的实地勘察工作,并做好参赛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4、严格按核准人数容量组织赛事活动。
5、做好医疗救护工作,移动救护与救助工作要覆盖赛事活动全程。
6、做好食品安全和环保工作。

1、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其他类

公共体育-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

审查

教育体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到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单位名称、章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人员、业务范围所需要的资金场所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2第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5

其他类

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控工作

教育体育局

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1、全面落实学校体育课程。按照国家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严格落实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阶段每周2课时。
2、积极开展阳光体育。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培育推广“一校一品”“一校多品”校园体育模式,形成校园体育文化品牌,培养学生一到二项终身受益的体育特长。
3、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严格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未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防控工作的。

行政监督

26

其他类

中小学生

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工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管理

教育体育局

《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2、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1、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行政监督

27

其他类

食品卫生安全督查

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公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参与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受理本部门职责内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有明显过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2、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4、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5、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

行政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