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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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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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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 |
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 〔2011 〕27号)、《邯郸市复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邯郸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职责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决定责任: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平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的审核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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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徇私舞磐、索贿受贿的; 6、办理核准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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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 发〔2006 〕28号)、《邯郸市复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邯郸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职责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项目单位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决定责任: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平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的审核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6、办理核准备案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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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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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 120 号)、《邯郸市复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邯郸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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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应当告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按规定报平台备案,通过平台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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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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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招标 方案审核 |
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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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邯郸市复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邯郸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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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应当告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 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按规定报平台备案,通过平台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事后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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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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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安全生产监督 |
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
《邯郸市复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 建河北邯郸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监督职能。 |
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接受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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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环境保护监督 |
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
《邯郸市复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河北邯郸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通知》的监督职能。 |
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应当接受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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