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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科工局权责清单事项
(共1类、1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确认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科工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2016〕18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2、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补正;
4、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
5、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