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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

核发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兽医,到指定地点或现场检疫。
3、决定责任:检疫合格的,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全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许可

植物检疫证核发

农业

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受理。作物播种前一个月由申请人申报,检疫机关当天受理。期限1天。
3、田间检验。作物播种前对繁种地块进行田间勘验,在作物生长期间对作物进行田间检验。不同的作物田间检验时间不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4、实验室检验。室内检验方法不同,检验时间不定(理由同上)
5、出具《产地检验合格证》。田间检验、室内检验均合格的为检疫合格。检疫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地检验合格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植物检疫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3、违反法定程序出具植物检疫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农业 

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调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植物检疫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植物检疫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检查,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监理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审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全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

许可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全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许可

林木采伐

许可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章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动物检疫、防疫、消毒监督管理

检查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章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河北省动物消毒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91]第16号令,1999年10月10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森木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发布)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类

兽药生产、经营监督

管理

农业

农村局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兽药或者配制兽药制剂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兽药制剂,没收全部兽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类

农药生产、经营监督

管理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三章十二至第十七条,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