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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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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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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向社会公布;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通知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并通知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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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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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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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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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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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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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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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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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和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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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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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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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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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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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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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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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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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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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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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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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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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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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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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处罚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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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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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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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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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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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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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处罚 |
对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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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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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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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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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给付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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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给付 |
区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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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区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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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给付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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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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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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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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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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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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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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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向具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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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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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 检查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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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 检查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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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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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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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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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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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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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 检查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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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 检查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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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 检查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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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 检查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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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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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 检查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检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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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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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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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责任:社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居民所需的材料,并对所上报材料进行受理查看; 2、审查录入责任:乡、办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录入系统提交,录入系统流程受理; 3、审核归档责任:依照相关资料并对系统进行审核查看,对有问题资料及信息进行告知回退,对无问题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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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确认 |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 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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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社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居民征缴具体业务知识,居民可自行进行缴费渠道; 2、审查录入责任:乡、办工作人员对缴费变更信息进行系统变更汇总上报; 3、审核责任:依照相关业务问题与税务系统对接,并对征缴人员进行税务对接、财务对账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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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确认 |
失业登记及《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发【2001】70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确认办理;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办理的,电话告知本人。并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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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应当予以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申请人权益; 4、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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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确认 |
集体合同审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 2、协调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进行协调处理; 3、送达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集体合同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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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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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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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登记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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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确认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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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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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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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 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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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确认 |
遗属待遇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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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确认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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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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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确认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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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确认 |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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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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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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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确认 |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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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确认 |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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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确认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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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确认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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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确认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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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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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裁决 |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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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裁决 |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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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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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裁决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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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裁决 |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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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裁决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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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其他类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8]23号)第五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情况、学时认定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省人社规[2018]23号第五章,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平台进行登记注册学习,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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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其他类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程序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冀人发[2010]57号)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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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1、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责令其补签合同; 2、不按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聘用的,不予核定工资标准; 3、不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而办理岗位聘用的,宣布其聘用无效; 4、其它违反国家和省关于岗位聘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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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已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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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其他类 |
全区职工工伤申报初审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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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后,按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认定后,通知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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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报工伤材料齐全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上报市局。 2、待市局认定工伤结果后,及时送达工伤认定书给企业或个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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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类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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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申报退休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按照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3、送达责任: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档案及相关材料移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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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职工,按时完成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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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类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退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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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邯郸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退职有关规定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及市局要求对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审批通过后,档案移交区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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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按时上报市局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及相关材料。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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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其他类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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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试行办法》(冀人发〔1998〕122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52号) |
1、受理责任: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及市局要求对申报工人考核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上报市局; 3、送达责任:市局审批通过后,相关材料通知单位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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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通过工人考核的人员材料及时告知单位领取并通知个人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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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类 |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问题的补充通知》(冀人社[2009]79号)暂行规定》邯郸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邯人[2007]111号)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审批遗嘱生活困难补助; 3、送达责任:审批完告知单位领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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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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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类 |
为各类人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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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1]4号)、邯政办[2003]2号文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流动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审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人才流动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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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类 |
负责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洽谈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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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无,督促整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对人才市场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的,责令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有关单位或者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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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类 |
流动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人社厅发〔2016〕75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审验。 |
存在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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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类 |
人事关系(档案)代理服务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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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冀人发[1997]151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人事代理工作进行检查审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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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其他类 |
人员调配审批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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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4〕40号),《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关于印发<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调发〔1992〕17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五条,《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第十六条 |
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 |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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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他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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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1、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综合管理本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负责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处理工作,承担复兴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2、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3、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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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其他类 |
区本级工伤保险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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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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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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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其他类 |
区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基本养老金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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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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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其他类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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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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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其他类 |
区本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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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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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其他类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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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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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其他类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缴费申报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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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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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其他类 |
区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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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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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其他类 |
区本级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移交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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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五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五2、《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第六条《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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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其他类 |
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审查企业用工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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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其他类 |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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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河北省政府2018年1号令) |
1、对单位、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消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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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法定监督职责的; 2、未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重大风险,或者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存在的重大风险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对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4、拒绝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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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类 |
区属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9号);2、《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07年省人大公告第82号) |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2、监督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监督监管;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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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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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类 |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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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七十九条《关于建立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 |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手续审核; 2、监督责任:监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要求其整改;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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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工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核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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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类 |
劳务派遣单位年审审核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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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劳务派遣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20〕6号)》 |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年审手续审核; 2、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依法纠正和查处,并实行重点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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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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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类 |
再就业培训监管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 |
根据邯郸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邯人社字[2020]87)文件规定,现场培训监管的重点是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纪律等情况,具体如下: 1、参培人员是否与确定的培训人员一致; 2、查看现场有无危房,教学设施、耗材是否齐全; 3、检查学员到课率是否高于50%; 4、抽查询问学员、教师意见及政策知晓率、学员满意度; 5、旁听教师授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
人社部门负责对培训中标(定点)机构的职业培训进行监管,负责对培训中标(定点)机构申报资金所需的资料组织验收,负责依据省、市最新的相关政策的补贴标准、规定程序等申领补贴资金。企业、培训中标(定点)机构对每个培训班培训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等现象发生,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视情形取消其培训中标(定点)资格,合同终止,停止资金拨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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