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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许可

企业核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许可

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

许可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

许可

小作坊、小餐饮 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JFS-2016-49004)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销售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审批的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2、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4、未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影响联动审批的;

5、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6、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7、应当建立黑名单而未建立的;

8、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9、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6

行政

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受理责任:依法对申请进行受理,对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公示。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或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人员(两名以上)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认定的制发并送达认定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

处罚

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八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8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9

行政

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

处罚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

处罚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

处罚

对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

处罚

对个体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第654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

处罚

对合伙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六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

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

处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

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公布  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年1月5日公布)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

处罚

对违法广告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

处罚

对非法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之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

处罚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

处罚

对食盐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专营办法》(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

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

处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62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

处罚

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

处罚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

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从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

处罚

对违法从事精神治疗业务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

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没有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第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

处罚

对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

处罚

对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7条、《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第2、4、6、8项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

处罚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四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

处罚

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

处罚

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至第九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棉花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修订)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节能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

处罚

对药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

处罚

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至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

处罚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三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违法行为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

处罚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

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

处罚

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

处罚

对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令第113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

处罚

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四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

处罚

违反乳制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第57条、第59条、第61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

处罚

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3年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

处罚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

处罚

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违法行为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

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

处罚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至四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委员令第2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

强制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出示证件的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决定送达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延期告知责任:

7、保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

强制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

强制

扣押有关财物、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

强制

封存有关资料、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

强制

责令停止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

强制

收缴、销毁有关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

强制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

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进行查封、  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

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

强制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施行。)第四十七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

强制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

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

强制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

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相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

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工具、设备及有关资料、场所的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

强制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及有关资料、场所的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存在事故隐患,经食药监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对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

检查

粮食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

检查

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

检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第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

检查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 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

检查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

检查

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实施监测 、依法公布流通领域商品监测 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

检查

年度报告行为的 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

检查

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

检查

企业公示信息的 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

检查

经营异常名录(含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1、列入责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2、公示责任: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经营异名录。

3、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

4、移出责任:依法作出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公示。

5、提醒责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前60日内,公告提醒相关企业履行义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

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

检查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

检查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餐饮单位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号

1、检查责任:根据法定职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录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

检查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 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主席令第27号)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

检查

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1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13号令)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

检查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相对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2、督促整改责任: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处置责任: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依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可以采用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

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

检查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四十三条

1、检查责任:依法对列入目录的工业产品监督抽验及发布质量公告的行政检查。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

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地(市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

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第二条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

检查

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 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8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

检查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

检查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47号公布,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7、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

检查

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监督外国企业办理年度检验;(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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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1、检查阶段责任: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药品监督人员的证件或派遣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抽样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规和抽样技能的培训,并应当保持在一定时间内的稳定;

2、处置阶段责任:抽样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包括样品的抽取和储运,应当不得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