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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水利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水利局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及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资源补偿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取用水情况监督检查

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取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取水许可证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出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机构不对本辖区内取用水单位取用水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监督检查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监督检查机构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对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

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对监督检查出的结果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机构不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组织监督检查的;

2监督检查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监督检查机构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