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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商务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

检查

商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7、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

行政

检查

对二手车流通工作的监督

检查

商务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7、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

行政

检查

对邯郸市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依法实施处罚。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7、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

其他类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

检查

商务局

1、《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指导各建立健全包括“年度检查”在内的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商务部2020年12月印发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1、检查责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上年度企业成 品油经营状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处置责任: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将检查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4、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