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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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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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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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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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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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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处罚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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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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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处罚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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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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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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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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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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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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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处罚 |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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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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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处罚 |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
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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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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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处罚 |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
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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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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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处罚 |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
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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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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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处罚 |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
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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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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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统计条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一章第二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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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移送有权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移送有权机关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不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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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奖励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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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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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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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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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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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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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 奖励 |
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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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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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奖励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统计局 |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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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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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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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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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一章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统计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市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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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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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
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
1、调查责任:组织对本辖区内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查统计数据。 2、处置责任: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移送有权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调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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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调查对象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不核查统计数据的; 2、对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移送有权机关的; 4、对调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不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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