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权责清单->权责清单部门->医疗保障局

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处罚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医疗

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给于行政处罚。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医疗

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医疗

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 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

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医疗

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决定阶段: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封存有关的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阶段:执法人员在封存物品前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封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阶段: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阶段: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阶段: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封存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5、在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

检查

对管理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

检查

医疗

保障局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医疗

保障局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二章、第三章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

检查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

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