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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处罚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建设项目或使用袋装水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散装水泥生产、项目建设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

处罚

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供能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或者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

处罚

对被监察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节能监察,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样品,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样品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1、《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
2、《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被监察单位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委托处罚规定的;
5、处罚使用非法单据的;
6、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粮油仓储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发展和改革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收集证据,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对检查报告、证据、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由粮食执法人员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由粮食执法人员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

行政

处罚

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

处罚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

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

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

处罚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

处罚

未经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部门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对非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9

行政

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决定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等;
2、立案责任: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10

行政

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 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1、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应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应将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2、决定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等;
2、立案责任: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11

行政

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司法局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 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告知责任: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应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应将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2、决定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处罚决定书。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宣传, 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等;
2、立案责任:接到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4、审查责任: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
6、执行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1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

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第十三条:持证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持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违法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以及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暂扣或者吊销其证件,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开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通知书,自暂扣之日起3日内向颁证机构报告,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应当开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制作的暂扣通知书,自暂扣之日起3日内向颁证机构报告,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行为的

处罚

司法局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关规定处理外,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
(四)拒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的。
《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或吊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责令限期将违法罚款返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对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二)使用未经审核批准或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实施处罚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有关罚款规定的;
(四)不制作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实施处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限期将违法罚款退还被罚单位或个人,不能退还的,收缴同级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罚违法罚款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一)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扩大罚款范围的;
(二)没有依法申领《罚没许可证》,擅自罚款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行为。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政府法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3、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4、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制发《纠下行政违法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如遇重大问题,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接受《纠正行政违法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期报关处理结果。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故意泄露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给投诉人造成损害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宴请的;
4、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4

行政

处罚

对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

财政局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举报案件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查处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工作底稿,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或实施案件调查,固定有关证据,形成调查结论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调查结论等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处罚决定送达监督、查处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查处对象落实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2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7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

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工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

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

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

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

处罚

对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和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

处罚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

处罚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

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

处罚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

处罚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

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

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

处罚

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

处罚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

处罚

对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

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缴费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9、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0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本)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报告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等途径,发现擅自在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1、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 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擅自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货运经营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货运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1、立案责任:发现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未中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未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建议增加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且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年令第6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建议增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法律】《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反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反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反所得的,予以没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按图纸或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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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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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款: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

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五条

 

 

 

103

行政处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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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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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28日交通部2005年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项目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1【、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经上 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该停止收费。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项目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年令第6号)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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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年令第6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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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  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处罚

交通

运输局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年令第6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四)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具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2006年令第6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该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应送达材料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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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19

行政处罚

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0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1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2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3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4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5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6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7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8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29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0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1

行政处罚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2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3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4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5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6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7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8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139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五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受让方接受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交通

运输局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2、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4、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5、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1、立案责任:通过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新闻媒体披露、行政机关履行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职能等途径,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报负责人审核,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法规等依据审核后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相关人员并作书面记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载明集体讨论事实、理由、依据;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70

行政

处罚

对盗伐、滥伐森木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农业    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发布)第二十九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第三十一条: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工作流程②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③受理的,安排工作人员审核材料,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派出官方监理员、考试员到指定地点或现场进行考试考核。
3、决定责任:考试合格的,给予办理。不合格的,不予以出证。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处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71

行政处罚

对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规定共八章五十条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7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79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2016年6月3日公布,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2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3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4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6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89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4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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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6

行政处罚

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7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9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四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四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五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五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六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六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8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七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七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09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1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5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0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2

行政处罚

对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5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要求安排试运行,或者试运行到期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受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发包、承包受限空间、高空作业项目,未与承包、发包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2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3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4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5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6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7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8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39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0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1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5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49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假冒伪劣、过期;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0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7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59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3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2016年6月3日公布,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8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69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造成损失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0

行政处罚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1

行政处罚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2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3

行政处罚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4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5

行政处罚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6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7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8

行政处罚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0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9号 2013年5月20日公布 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2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的处罚罚

应急 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未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未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的;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公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6

行政处罚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以及因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8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1

行政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和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5

行政处罚

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的,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29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行为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予处置的处罚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5

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6

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处罚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处罚
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0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12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将使用情况、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的;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13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作业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8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5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315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16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厅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7

行政处罚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需要厅党组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18

行政

处罚

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八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19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0

行政

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1

行政

处罚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2

行政

处罚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3

行政

处罚

对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4

行政

处罚

对个体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416日国务院第654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6

行政

处罚

对合伙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7

行政

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六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8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9

行政

处罚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0

行政

处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2

行政

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1993年10月31日公布  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2015年1月5日公布)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3

行政

处罚

对违法广告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人大,1994年10月27日公布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4

行政

处罚

对非法出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之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5

行政

处罚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6

行政

处罚

对食盐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专营办法》(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7

行政

处罚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8

行政

处罚

对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62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9

行政

处罚

对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0

行政

处罚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1

行政

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2

行政

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3

行政

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从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4

行政

处罚

对违法从事精神治疗业务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5

行政

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没有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第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6

行政

处罚

对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7

行政

处罚

对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7条、《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第2、4、6、8项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8

行政

处罚

对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9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7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5424日修正版。)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经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施行。)第四十三条至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9

行政

处罚

违反标准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0

行政

处罚

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认证认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51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10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至第九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棉花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修订)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节能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6

行政

处罚

对药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7

行政

处罚

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局令第26号)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8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59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六十九条至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0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1

行政

处罚

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六十三条;;《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3

行政

处罚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违法行为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4

行政

处罚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5

行政

处罚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6

行政

处罚

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7

行政

处罚

对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令第113号)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8

行政

处罚

对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四十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69

行政

处罚

违反乳制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55条、第57条、第59条、第61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0

行政

处罚

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邯郸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3年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1

行政

处罚

对化妆品卫生监督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2

行政

处罚

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违法行为的 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3

行政

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4

行政

处罚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至四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1999年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委员令第2号)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7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军服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依法对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处罚内容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或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76

行政处罚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  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77

行政处罚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统计资料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78

行政处罚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79

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80

行政处罚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81

行政处罚

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82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

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83

行政处罚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

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84

行政处罚

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385

行政处罚

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6月20日国家统计局制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86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医疗

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给于行政处罚。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7

行政处罚

对以欺诈、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罚

医疗

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 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8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 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医疗

保障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 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医保行政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涉嫌医保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医保行政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医保行政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

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89

行政处罚

对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0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1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2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行为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3

行政处罚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4

行政处罚

对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漏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6条2款7条9条1款,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1条2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3条4条,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负责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负责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 。依据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行政处罚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依法赔偿,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行政处罚

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制度采集血液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九条,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依据第二十六条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血站违反操作规程、制度采集血液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依法赔偿,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的同时,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依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采集血浆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7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 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8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9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单采血浆站违反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

行政处罚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情形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予以警告,依法赔偿;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依据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限期整顿,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处罚,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违反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依据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依据第二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5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第二十二条依据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违反第十三条依据第二十一条
拒不校验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6

行政处罚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违反第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三条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对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第二十七条依据第四十七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违反第二十一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范围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第二十八条依据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第八十一条
《处方管理办法》违反第五十四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违反第十九条依据第二十四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违反第三十二条依据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第八十二条
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 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0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误导、招揽病人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违反第十六条依据二十二条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招揽病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解聘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解聘,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5

行政处罚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6

行政处罚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有关人员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或者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或者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9

行政处罚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直至考核合格;经培训学习考核仍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0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予以吊销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1

行政处罚

对医师违法执业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师违法执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2

行政处罚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违反第十六条依据第四十一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给予警告
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对机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十六条情况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3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行为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据第三十八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违反第五十二条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4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 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5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6

行政处罚

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 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7

行政处罚

对医师资格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第三十五条
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 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师资格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违规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8

行政处罚

对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任用护士等情形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 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任用护士等情形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执业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或者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或者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1

行政处罚

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2

行政处罚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中医药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予以处罚,并由原审查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批申请;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1、立案责任:发现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缔无证行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5

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人员违法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的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人员违法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7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8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行为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行为的

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的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停止使 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
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