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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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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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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裁决 |
对供应商投诉处理 裁决 |
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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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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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裁决 |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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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裁决 |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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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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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裁决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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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裁决 |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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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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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裁决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劳动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开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劳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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