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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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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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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
临时价格补贴给付 |
发展和改革局 |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河北省发改委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 |
1、组织阶段责任:根据省统一启动要求或国家统计局邯郸调查队提供的价格指数变动的资料,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请市政府启动补贴给付机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联动机制启动(中止)临界条件的,不启动发放(中止)临时价格补贴;2、对发放主体不按时、超范围、超标准、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法定程序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违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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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
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给付 |
民政局 |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文件第一项第一小条:孤儿:失去父母、差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第二小条: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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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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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民政局 |
《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落实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分散供养人员本人账号,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对转为集中供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应拨付给供养机构账户。 |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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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民政局 |
《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邯郸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发放,应当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发放名单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互助账户。 |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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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局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一、补贴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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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给付 |
临时救助 |
民政局 |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章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2、确认责任: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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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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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5号) |
申请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1、事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条件、范围、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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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司法局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1、接收责任: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援助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及结案材料,法律援助部门接收相关材料,并出具接收凭证; |
司法行政监察机构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工作,作为廉政建设和法律援助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加强对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法律援助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挤占、挪用或私分法律援助经费的机构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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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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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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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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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区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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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区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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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结清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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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核定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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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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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失业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2]47号文件)《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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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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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查及货币补贴 |
住建局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规范邯郸市主城区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和年度审核机制的通知试行》 |
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审查及货币补贴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办理的; 3、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等情况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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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卫生 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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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
卫生 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本人及配偶是否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是否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否年满60周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扇子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4、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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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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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给付 |
卫生 健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本人是本辖区户口、女方是否年满49周岁、是否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是否现无存货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残疾。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扇子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4、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5、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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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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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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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席令第50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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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全文,《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全文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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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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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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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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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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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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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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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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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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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 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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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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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给付 |
新中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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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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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无,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无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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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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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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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给付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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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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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给付 |
部分优抚对象危房改造资金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第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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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退役军人事 务局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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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 办理 |
乡镇 (街道)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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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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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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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 复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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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给付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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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给付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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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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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给付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审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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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给付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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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 月 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 2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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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乡镇 (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 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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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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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 第7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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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乡镇 (街道)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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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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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歩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12] 255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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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给付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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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给付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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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绐付 |
公益性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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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给付 |
灵活就业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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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给付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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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绐付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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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给付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 年)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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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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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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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给付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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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笫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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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给付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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