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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价格认定

发展和改革局

1、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全文)
2、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全文)
3、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3号)(全文)
4、国家计委转发《关于规范价格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计经调〔2000〕1786号)(全文)
5、《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4号公告(全文)
6、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号)(全文)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全文)
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
9、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冀价认字〔2007〕8号)

1、审查责任: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
2、决定责任: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认定人员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或者价格认定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2、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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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2

行政

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负责核查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各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注册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初审系统中进行确认操作。在教师定期注册终审合格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学家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3

行政

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教育体育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9〕63号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审核: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2、审批: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批准、公布、存档。
3、颁发证书: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2、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

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教育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2、确认: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1、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

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教育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确认: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3、颁发证书: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运动员体育锻炼,造成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失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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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

行政

确认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科工局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2016〕18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

1、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2、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3、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补正;
4、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
5、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依法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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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

行政

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民政局

《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城乡办理:(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民政评议,根据调查和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天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2、确认责任: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最低生活保障金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

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2、复核责任: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或通过抽验、集中核验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次月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留存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违反规定批准发放特困供养保障金;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发放特困供养保障金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特困供养保障金方面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

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章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受理责任:按文件规定受理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2、复核责任: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或通过抽验、集中核验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
3、确认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次月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留存档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违反规定确认为临时救助金对象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确认临时救助对象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临时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

确认

撤销婚姻登记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书;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3、决定责任:做出当事人准备材料是否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4、送达责任:手续审核通过的,现场颁发证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2、为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的;3、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玩忽职守造成撤销受胁迫婚姻档案损失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

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民政局

《婚姻登记条例》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3、决定责任:做出当事人准备材料是否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手续审核通过的,现场颁发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登记的;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7、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12

行政

确认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面或者一方面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受理责任:对来办理人员,审核提交资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审查责任:进一步审查资料,对需公告的出具证明,去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在办理时限内。决定责任:对材料提供完整的,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3

行政

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受责任:社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居民所需的材料并对所上报材料进行受理查看

2、审查录入责任:乡、办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并录入系统提交,录入系统流程受理

3、审核归档责任:依照相关资料并对系统进行审核查看,对有问题资料及信息进行告知回退,对无问题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14

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

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受理责任:社区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居民征缴具体业务知识,居民可自行进行缴费渠道;

2、审查录入责任:乡、办工作人员对缴费变更信息进行系统变更汇总上报;

3、审核责任:依照相关业务问题与税务系统对接,并对征缴人员进行税务对接、财务对账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15

行政

确认

失业登记及《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发【2001】70号)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确认办理;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办理的,电话告知本人。并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应当予以办理的不予办理,或者不应办理的予以办理;

3、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申请人权益;

4、从事相关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

确认

集体合同审查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1审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审查;

2协调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进行协调处理;

3送达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集体合同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

确认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

确认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

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

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及待遇

审核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遗属待遇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确认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企业职工退休核查核准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参保对象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确认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核准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六至十九条第十六条:,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5

行政确认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验收核查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43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51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不齐全依法不予受理,材料补齐后方可给予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的图纸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域范围内民用节能建筑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要求后通知申请人或委托人进行相关验收事宜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不予确认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依法出具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核查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委托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确认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6号)第四条

具体负责实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开展对出租房屋的巡查,动态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新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办理的;

3、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等情况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政确

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初审

住建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及相关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出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的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文审;
3、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8

行政确认

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表;对于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评定结束后,将评定结果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客运经营者依法建立所属客运车辆技术管理档案,并将评定情况纳入档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确认

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收到提交申请材料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3、决定阶段责任:校验合格的,做出年审合格决定。 校验不合格,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资格;
4、送达阶段责任:将年审合格的营运客车、货车年度审验报告发放至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校验后对其从事营运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校验而不予校验的。
2、在营运客车、货车校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营运客车、货车通过校验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5、索取、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交通

运输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汽车客运站的站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行业标准核定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道路运输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赂、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确认

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卫生

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2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确认

卫生

健康局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部门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考生本人和父母的长期居住地进行实际核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高考加分审核的工作人员不严守工作纪律和遵循审核程序的

4、从事高考加分审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高考加分审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确认

中医诊所备案

卫生

健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

4、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卫生

健康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 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2、鉴定责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行政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卫生

健康局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符合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的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县级生育资格审批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作出结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达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将再生育审批情况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卫生

健康局

1、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计划生育受术者进行医学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收到并发症鉴定书后20个工作日送达双方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7

行政确认

优待证登记

退役军人  务局

待补充待补充待补充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退役军人  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退役军人  务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确认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退役军人  务局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办发[2012]3号第一条,《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1号第一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02号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复核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1

行政确认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乡镇 (街道)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确认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乡镇 (街道)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确认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乡镇 (街道)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确认

婚育证明

办理

乡镇 (街道)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确认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办

乡镇 (街道)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确认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乡镇 (街道)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乡镇 (街道)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乡镇 (街道)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乡镇 (街道)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初审

乡镇 (街道)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确认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乡镇 (街道)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试行)》(2018年)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确认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乡镇 (街道)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确认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乡镇 (街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乡镇 (街道)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乡镇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修正)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确认

户籍办理

乡镇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确认

居民身份证核发

乡镇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确认

居住证核发

乡镇 (街道)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确认

税务登记

乡镇 (街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确认

社会保险登记

乡镇 (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