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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催告阶段责任: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催告阶段责任: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责令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停驶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4

行政强制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5

行政强制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扣留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

车辆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8

行政强制

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9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车辆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行政强制

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交通

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特别关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3、决定责任:实施扣押运输工具,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暂扣物品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生效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被扣押车辆。扣押车辆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押期限制作《延长扣押期限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扣押期限届满或已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的,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6、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或者临时超限运输检测站的;
4、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

行政强制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强制卸货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催告阶段责任:海事管理机构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2、决定阶段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并留下相关的过程记录;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行政强制执行过后,建立档案,加强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对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措施的,未组织强制措施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在实施强制措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强制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交通

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2、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针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本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并经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执行责任: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扣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事后监管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责任: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5、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4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罚

应急 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15

行政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应急 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3、违反法定程序;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机关纪委)。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6

行政强制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厅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措施,给国家利益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损毁的外,擅自启封的。

4、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5、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8

行政

强制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出示证件的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
3、告知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决定送达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6、延期告知责任:
7、保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处理责任:及时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

强制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

强制

扣押有关财物、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

强制

封存有关资料、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

强制

责令停止使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

强制

收缴、销毁有关物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

强制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

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和生产工具进行查封、  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2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

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

强制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1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施行。)第四十七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

强制

对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

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自20141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

强制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

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相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

强制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零配件、原材料、工具、设备及有关资料、场所的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

1、报批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

强制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使用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及有关资料、场所的查封、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1、催告责任: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执行,对经检验、检查发现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存在事故隐患,经食药监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采取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继续加强对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将处理的违法款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将有关财物(场所、设施) 据为己有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4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医疗

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 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1、决定阶段: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封存有关的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阶段:执法人员在封存物品前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封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告知阶段:实施封存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阶段:对封存的物品,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封存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事后阶段: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封存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封存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不具备法定条件而实施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封存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5、在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强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5

行政强制

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建筑物进行改建的强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三)
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1、催告责任: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建筑物进行改建,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强制

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拒不执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催告责任: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强制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强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1、催告责任: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综合

行政执法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催告责任: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决定,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强制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
予以取缔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1、催告责任: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强制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取缔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强制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取缔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催告责任: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取缔,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强制

控制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强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违反第二十七条依据第五十五条
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 ,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对控制传染病传播的行政强制,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强制

控制艾滋病传播的行政强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 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1、催告责任:对控制艾滋病传播的行政强制,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强制

控制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强制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第四十五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 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 卫生检疫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二)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必要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予以协助;

1、催告责任:对控制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检疫措施,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强制

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的强制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 ,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 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对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的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现场消毒;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催告责任:对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 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 ,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1、催告责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强制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相关场所物品的控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相关场所物品的控制,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强制

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 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 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1、催告责任:对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强制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 ,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强制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

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 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依法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销毁被污染的场所、物品,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解除控制措施,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强制

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 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对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临的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强制

妨碍行洪障碍物强行拆

(清)除

综合

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费用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责令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有妨碍行洪障碍物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行拆(清)除妨碍行洪防碍物,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强制

强行(封闭)拆除取水工程设施

综合

行政执法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拆除或封闭,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催告责任: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或开凿取水的,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强行(封闭)拆除取水工程设施,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强制

对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 容貌标准,定期对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 洗或粉刷,责令限期改正的强制

综合

行政执法局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

1、催告责任:对临街或景观区域内 的单位,未按照城市 容貌标准,定期对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 洗或粉刷,向当事人下达催告书: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法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强制执法决定书给当事人,并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事后监督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拆除。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和宣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强制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