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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发布时间:2026-0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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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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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住建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2]第2号、《邯郸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7]第51号

1、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

3、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

行政

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城管局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邯价费[2011]28号)

1、 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邯郸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邯价费[2011]2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向主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2、 15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如果在15个工作日未缴纳费用的,城管部门将停止垃圾清运服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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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邯钢厂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征收

城管局

1、邯郸市城市管理局2009年12月11日印发专题会议纪要(邯城管[2009]10号);

2、国家建设部2005年6月1日印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第16条规定;

3、邯郸市物价局2005年10月9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标准的通知》(邯价费[2005]148号)。

依据“邯郸市城市管理局专题会议纪要(邯城管[2009]10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139号令)第16条、邯郸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标准的通知》(邯价费[2005]148号)”,邯钢厂区内建筑垃圾收取建筑垃圾处置服务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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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征收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水利局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及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资源补偿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