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行政执法公示->档案馆
发布时间:2025-01-08 来源:
| 邯郸市复兴区档案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档案领域(3项) | ||||||
| 1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档案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2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档案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
| 3 | 对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档案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