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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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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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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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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乡镇 (街道)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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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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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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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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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乡镇 (街道)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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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乡镇 (街道)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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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 办理 |
乡镇 (街道)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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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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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
乡镇 (街道)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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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确认 |
婚育证明 办理 |
乡镇 (街道)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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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办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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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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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用工 备案 |
乡镇 (街道)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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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确认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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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 审核 |
乡镇 (街道)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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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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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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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乡镇 (街道)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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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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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 复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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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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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
乡镇 (街道) |
原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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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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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初审 |
乡镇 (街道)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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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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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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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 审核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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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给付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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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 月 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歩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 2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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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
乡镇 (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 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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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 5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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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 第7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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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乡镇 (街道)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14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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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 (街道)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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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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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许可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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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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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许可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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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延续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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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 许可 |
乡镇 (街道)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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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乡镇 (街道)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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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乡镇 (街道)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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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理 |
乡镇 (街道)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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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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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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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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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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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镇 (街道)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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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许可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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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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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乡镇 (街道)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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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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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歩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 [2012] 255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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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给付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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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试行)》(2018年)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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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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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奖励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 2005)2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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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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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奖励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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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乡镇 (街道)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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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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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确认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乡镇 (街道)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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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确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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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给付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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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绐付 |
公益性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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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给付 |
灵活就业 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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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给付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第二十五条;《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第九条;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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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修正)第八条;《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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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绐付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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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给付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 年)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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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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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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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给付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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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笫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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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给付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 (街道)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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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确认 |
户籍办理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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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确认 |
居民身份证核发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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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核发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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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确认 |
税务登记 |
乡镇 (街道)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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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登记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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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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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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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 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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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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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途期未清除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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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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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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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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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7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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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 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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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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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 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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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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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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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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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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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内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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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 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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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级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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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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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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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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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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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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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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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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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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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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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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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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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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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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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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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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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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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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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末按规定期限备案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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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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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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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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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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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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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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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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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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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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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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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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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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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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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 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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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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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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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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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 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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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 |
乡镇 (街道)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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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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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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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 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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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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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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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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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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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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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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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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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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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乡镇 (街道)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将小摊点备案信息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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