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制、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206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各执法队,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条 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结合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制、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制、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六条 复兴区户村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制、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206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制、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九条 由指定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公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法制科予以更正;法制科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