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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康庄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

 

复兴区康庄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照复兴区政府的统一要求,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法记录仪供执法人员在执勤、检查、执法和窗口服务等活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情况时使用,并以数码信息形式客观记录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

  第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复兴区康庄乡人民政府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执法单位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维护、更新以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进行培训,负责督促本执法队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台账。指定专人对执法记录信息资料进行管理,按照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执法队队长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执法队应明确专人为本单位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维护。执法队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统一编号,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信息准确。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自执法执勤时开始,至执法执勤结束时停止,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将执法记录仪移交执法队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应当及时将重要执法记录信息及使用台账送交至执法队储存在记录仪管理专用设备,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特别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第八条  执法记录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执法人员提出申请,经执法队队长同意后,报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采取刻录光盘、优盘等方式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故障或损坏需进行维修的,执法人员不得自行维修,应当及时交由执法队统一送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在执法巡查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擅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