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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复兴区康庄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队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执法队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提交。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七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五)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七)适用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十)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是否发现其他违法内容。
第八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队深入调查取证。
第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队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丛台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队。
第十一条 执法队收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队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执法队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