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复兴区民宗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邯郸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邯政字〔2017〕13号)要求,复兴区民宗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民宗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区民宗局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宗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民宗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区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 监督举报。公开区民宗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民宗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示民族宗教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民宗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区政府网站主要公示事前公开内容,“双随机、一公开”平台主要公开事中事后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区政府办公楼十三楼公示民族宗教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按照《邯郸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司法部门审核后公开;
(二)全面、准确梳理区民宗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民族宗教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区民宗局相关科室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民族宗教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区民族宗教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民宗局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民族宗教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复兴区民族宗教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