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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9  来源: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检查

共15项

 

1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2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3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

 

4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5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6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7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8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

 

9

对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10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11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12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13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检查

 

14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检查

 

15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检查

 

 

 

 

 

 

 

 

34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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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案件向具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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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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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

检查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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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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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情节严重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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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单位、个人、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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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

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

检查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

检查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等行为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

检查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关于社会保险规定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

检查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检查

复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2、调查、检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用人单位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理或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用人单位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理决定的;

3、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

4、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处理决定的;

5、擅自设立处理种类或者改变处理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