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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7 来源:
复兴区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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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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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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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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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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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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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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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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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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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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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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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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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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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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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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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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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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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基层法律服务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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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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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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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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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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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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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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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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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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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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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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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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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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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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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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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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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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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报市司法局处以相应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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