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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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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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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 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 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 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 |
复兴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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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 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 营单位履行决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 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 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 、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 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 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复兴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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