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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兴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26  来源:

 复兴区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 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者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七)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教育培训;(八)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 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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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是否 正常运转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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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 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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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 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3.《关于下放应急预案备案和重大危险源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6〕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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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 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 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5.《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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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演练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 场处置方案演练。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工作事项:(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依法组织演练。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 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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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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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 况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 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 四)将标准化  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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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9

 

 

对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的行政 检查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规定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 救援演练等方面事故预防服务,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

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与国务院财政 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国务院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在经营安责险业务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有下列有关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可以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七)不如实提供安责险相关业务数据或档案  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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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

1.《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图表和台账。

2.《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井工煤矿回采率考核指标:煤层厚度≤1.3m  回采率≥85%;煤层厚度≤1.3-3.5m  回采率≥80%;煤层厚度  ≥3.5m  回采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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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煤矿生产能力审查情况的行 政检查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0%。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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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 案的行政检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能煤炭[2019]1号)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 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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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和稀缺煤种煤矿储量年 度报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极薄煤层、薄煤层、厚煤层等开采技术研究,鼓励生产企业采用无煤柱、充填等开采技术,提高资源回采率。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采区回采率:薄煤层 (≤1.3m)不低于88%, 中厚煤层 (≤1.3-3.5m)不低于83%,厚煤层 (≥3.5m)不低于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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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体下、建(构)筑物下、

铁路下从事煤炭开采的行政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 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安监总煤装〔2017〕66号) 第一百零八条 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 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论证、审批。

煤压煤开采设计涉及煤矿企业以外其他方受护对象安全问题时,应当由煤矿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并与受护对象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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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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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 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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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交通、铁路、 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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