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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2  来源:

医保罚决2024001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邯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91130400MA********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91130400MA******** 

住所或地址: 邯郸市复兴区*******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将保健食品、执行中医药典的罐装饮片等串换为西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刷卡结算,共涉及53人次、违规金额2074.34元。2.职工门诊慢特病患者超医保目录限制用药“氨基葡萄糖”违规支付医保基金,共涉及违规7人次、违规金额3751.74元。两项违规金额共计5826.08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工作底稿、数据清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药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你药店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弥补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冀医保规〔202312号)第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你药店从轻处罚。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十八第四款、第六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十八的规定决定对你药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整改并退回损失的医疗保障金人民币5826.08已按协议管理追回该项资金2.处损失的医疗保障金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5826.08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 建行复兴区支行        户名: 邯郸市复兴区财政局            

账号: 13001645508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复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兴区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4 4  8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