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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

复医保罚决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复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40430********

  住所或地址:邯郸市******路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张**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1日 对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中心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将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直接法-表面活性剂清除法串换为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属于串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共涉及851人次,违规金额1361.60元。2.将普通针刺串换成针刺运动疗法并纳入医保结算,属于串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共涉及179人次,违规金额1682.60元。3.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中医项目技术操作指南》规定,你中心中药膏剂临方加工与项目内涵不符,并将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属于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共涉及39人次,违规金额2340元。以上三项违规支付金额共计5384.20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工作底稿、数据清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中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你中心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弥补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冀医保规〔2023〕12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你中心从轻处罚。

  由于你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损失医疗保障基金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5384.2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 建行复兴区支行        户名: 邯郸市复兴区财政局

  账号: 13001645508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兴区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