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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6  来源:

  复医保罚决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邯郸市****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0440********

  住所或地址: 邯郸市***西段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李**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根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规定:手指点穴计价单位为5个穴位,平均耗时15分钟。通过审核病例、结算清单、治疗单,你院患者实际治疗40分钟,收费4次,属于超标准收费,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共涉及69人次,违规金额1242元。2.你院将数字化摄影(DR)使用的乙类耗材医用胶片费用串换收取为14吋X17吋、11吋X14吋X线摄影类诊疗项目费用,并纳入医保结算,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共涉及138人次,违规金额3613.32元。3.根据《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规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甲类)适用于康复类的患者并需附评定量表,禁忌症为意识障碍、严重痴呆、疾病处于急性期的患者。你院意识障碍患者收取“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费用,属于过度诊疗违规收费,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共涉及53人次,违规金额848元。4.你院所有病房均无“热水洗浴设备”,不符合邯发改事费【2018】260号文件和邯医保函【2022】168号文件改造病房标准,未按规定核减2元/床日收费标准而收取改造病房(二人间)、(三人间)费用,属于超标准收费,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共涉及4371日次,违规金额8742元。5.你院大部分(80%)改造病房(二人间)无卫生间,不符合邯发改事费【2018】260号文件和邯医保函【2022】168号文件改造病房标准,未按规定核减5元/床日收费标准而收取改造病房费用,属于超标准收费,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间共涉及2847日次,违规金额11388元。以上五项违规支付金额共计25833.32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工作底稿、数据清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你医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鉴于你医院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弥补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冀医保规〔2023〕12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你医院从轻处罚。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损失医疗保障基金金额一倍的罚款人民币25833.32元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 建行复兴区支行        户名: 邯郸市复兴区财政局

  账号: 13001645508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兴区医疗保障局(公章)

  2025年 3 月 20 日